欢迎访问 城市调研网!

当前所在: 网站首页> 政策法规

《湖南省贯彻〈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4-04-16 16:55:15 作者:佚名   来源: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

  一、出台背景

  为推动畜禽屠宰行业高质量发展,确保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国务院2021年修订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生猪,应当遵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技术要求和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为贯彻落实条例,农业农村部组织制定了《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农业农村部公告第710号),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近年来,全省各级农业农村部门不断加强生猪屠宰管理,多措并举推进生猪屠宰行业专项整治和转型升级,为确保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提供了有力保障。但是,屠宰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设施装备水平低、屠宰行为不规范、过程管控不严格等情况还不同程度存在,给生猪产品质量安全带来风险隐患。为推动《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在我省的全面实施,省农业农村厅印发了《湖南省贯彻〈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实施方案》。

  二、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了检查标准。《实施方案》就制定依据、检查项目、检查方法、检查结果及检查结论等进行了明确,并要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严格执行《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坚持诚实守信,禁止任何虚假、欺骗行为。

  二是明确了实施要求。明确2024年1月1日前已依法取得生猪定点屠宰证书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均应于2025年12月31日前达到《规范》要求;至2026年1月1日仍未达到要求的,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予以处罚。2024年1月1日起新建(含原址重建、迁址新建)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申请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应当满足《规范》的具体要求,投产后应当全面达到要求。

  三是明确了首次检查工作程序。《实施方案》就首次检查的准备阶段、实施阶段、整改上报阶段的主要工作进行了规范。同时明确,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督导《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的组织实施,各市州可按本程序进一步细化检查工作程序。

  四是明确了推进的层次批次。第一层次为已取得部级生猪屠宰标准化建设示范单位称号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2024年12月31日前完成首次检查。首次检查可根据实际情况,仅审查其自查报告。但其自查报告存在明显问题和缺陷的,仍需进行现场检查。第二层次为取得省级生猪屠宰标准化示范厂称号和年设计屠宰量30万头以上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2024年12月31日前完成首次检查。第三层次为年设计屠宰量30万头以下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2025年12月31日前完成首次检查。对于2024年1月1日起新建(含原址重建、迁址新建)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在其投产6个月内完成首次检查。

  五是明确了实施方式。省级层面统一组建生猪屠宰质量管理专家库,省里根据各市州实际对专家组实行统筹调度,按要求开展检查。在检查程序上,各市州按照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照自查整改、县级初审、市级审核、专家组现场检查、检查结果认定的检查程序来开展。注重检查结果运用,推动实现检查结果与检疫出证系统相互关联,提升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精准化管理水平。

  六是明确了保障措施。《实施方案》要求,各级要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政府属地管理责任,将《规范》实施工作摆在突出位置,精心组织、狠抓落实,全力做好规范实施的各项保障工作。同时要实施分类指导,加强工作调度,加强日常监管,做好辖区内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技术改造和生猪产品供应统筹工作,避免改造期间出现产品质量安全和安全生产问题。


免责声明 本网概况 联系我们 会员服务 网站地图

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城市调研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联系本网站索取稿酬。

北京金政互联资讯中心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城市调研网 csdy.org.cn 版权所有。

京ICP备14048924号-125

联系电话:010-57028685 监督电话:15010596982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北京金政互联资讯中心